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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翻譯有沒有“雅俗”要求
http://sinclairceasar.com 2014-03-11 12:42 上海翻譯公司
     人們對“雅”作為翻譯標準爭論頗多。一是怎樣的譯文才算“雅”,人們沒有統(tǒng)一認識;二是原文不“雅”時,譯文是否也要“雅”。文學作品翻譯可以說有雅俗之分,科技翻譯和法律翻譯如何確定雅俗?
    劉重德教授曾建議將“雅”改為“切”(closeness),即由“信達切”取代“信達雅”。“切”指原文與譯文在風格上的契合。風格因作者的不同而不同,海明威的語言風格顯然不同于??思{的語言風格。風格也會因文體的不同而有所變化,科技文體與法律文體的風格迥異。這就要求譯者在翻譯時根據(jù)不同的情況盡可能地再現(xiàn)原文的文體風格。
    在法律翻譯中,我們可以不討論“雅”的問題,但我們不能不討論法律文體的風格特征。俗話說:在什么山唱什么歌,見什么人說什么話。根據(jù)語言使用的場合的不同,可將語言分成不同的語域(Register)標簽:莊重文體(frozen)、正式文體(formal)、非正式文體(informal),隨意文體(casual)等。朋友或家庭成員之間用的是隨意文體,教堂、婚禮儀式或法庭作證前進行宣誓時用的是莊重文體,新聞報刊或雜志上一般采用非正式文體,而法律文件一般采用正式文體。
    文學翻譯的難處正在于要根據(jù)不同場合不同人物之間的對話不斷變換語域標簽,或利用語域錯位來取得不同的語言效果(例如幽默等)。法律翻譯則要求語域標簽相對一致,即采用正式文體。法律語言一般要求正式、莊重、準確,因此法律語言中禁止使用方言;禁止使用縮略語;禁止使用不規(guī)范的拼寫方法等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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